编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01100200001 |
双柏县民政局 |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银监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第十九条 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第二十一条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 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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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100200002 |
双柏县民政局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该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部门规章:《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中国银监会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 第十九条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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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1003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养老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8届第73号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第二条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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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11001W00 |
双柏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